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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3037号

杨恩林与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恩林,汤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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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3037号原告杨恩林,居民。被告汤雷,居民。

原告杨恩林与被告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吕建生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恩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恩林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3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一年。后被告未能还款,并于2015年3月30日重新出具2万元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3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能按约还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汤雷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汤雷向杨恩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杨恩林人民币2万元。特立此据,于2016年3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杨恩林催要未果。2016年5月17日,杨恩林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雷向原告杨恩林借款2万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借款后,经原告杨恩林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汤雷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汤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恩林借款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汤雷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谷 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