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098号原告王志涛,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曹风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森,男,初中,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森,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立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志涛与被告张森、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志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涛撤回对被告张森、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志涛负担。
审判员 李文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