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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098号

原告王志涛与被告张森、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志涛,张森,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098号原告王志涛,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曹风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森,男,初中,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森,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立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志涛与被告张森、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志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涛撤回对被告张森、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志涛负担。

审判员  李文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