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69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何满仓。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运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司 思 来源:百度“”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69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何满仓。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运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司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