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01号原告王建新,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85700-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56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曹长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