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15号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巨鑫药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01-6号。诉讼代表人周宗银,男,出生年月不详,沙坪坝区巨鑫药房业主,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毅与被告沙坪坝区巨鑫药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毅于2016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崔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