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5民初4080号

向贵淑与云阳县青龙街道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向贵淑,云阳县青龙街道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235民初4080号原告向贵淑,女,197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牌楼村五组72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青龙街道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五同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65942606F。法定代表人陈明安,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硕,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贵淑与被告云阳县青龙街道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贵淑于2016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贵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本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