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732号申请执行人周历海,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杨万兴,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杨帝亮,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杨成梅,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历海、杨万兴与杨帝亮、杨成梅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2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胜利
审判员 罗少伟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