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刑初379号

聂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个体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抓获,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吕秀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于2016年4月13日至4月14日间,多次在东海县境内水晶制品销售摊位上实施盗窃,共窃得碧玺戒面一包,绿幽灵手串一包、钛晶佛珠手链一包,价值共计人民币47783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聂某于2016年4月13日13时许,到东海县水晶市场2号馆3楼A区AT02-25号杨某家柜台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该柜台上一包碧玺戒面。经价格鉴证,该碧玺戒面价值人民币20043元。2、被告人聂某于2016年4月14日9时许,到东海县开发区水晶珠宝城集市上,���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尹某甲摊位上的一包绿幽灵手串(共6串)。经价格鉴证,该绿幽灵手串价值人民币13076元。3、被告人聂某于2016年4月14日9时许,到东海县开发区水晶珠宝城集市上,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尹某乙、桑某夫妻摊位上的一包钛晶佛珠手链(共6条)。经价格鉴证,该钛晶佛珠手链价值人民币14664元。案发后,被告人聂某已赔偿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经济损失,且被盗碧玺戒面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人梁某、周某、张某证言;被害人杨某、尹某甲、桑某的陈述;被告人聂某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东价证刑[2016]161、301号价格鉴证意见;现场检查笔录、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正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浩维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