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838号罪犯曹超群,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超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五年三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超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刑事裁定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超群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超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