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390号原告深圳中科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马晓伟。委托代理人赵丽,系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朗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舜辉。委托代理人刘承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承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起向原告采购液晶显示屏,原告按照被告采购订单要求送货给被告,被告承诺在收到原告货物后20日内支付相应货款。2016年4月起,被告开始不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拖欠原告部分货款,系因原告产品经过被告抽检,部分货物存在品质瑕疵,并因此部分退货。原告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形,我方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及延迟交货造成损失的法律权利。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其原始送货单作为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液晶显示屏,采购订单约定对帐截止日期为当月25日,供应商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对账单、采购订单、送货单、发票及收款证明一并交需方采购请款。原告根据采购订单供货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6月2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5922元。201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5922元,尚欠4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采购订单供货后,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被告逾期付款,应计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与采购订单、送货单、退货单、付款凭证可以互相对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出付款期限为口头约定,但与采购订单的书面约定不符,本院以采购订单的书面约定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朗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中科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80元,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文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 倩
书记员 陈勇强(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3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