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907号罪犯梁伟,又名梁小伟,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自减刑后曾放松改造,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宝华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