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2955号罪犯XX,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小学,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于2016年6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准予减刑十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艳
审 判 员 马亚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峤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