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刑更2955号

XX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2955号罪犯XX,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小学,农民。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于2016年6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准予减刑十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艳

审 判 员  马亚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峤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