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788号原告周永付,男,汉族,农民。被告蒋海风,女,瑶族,农民。
原告周永付与被告蒋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永付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付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永付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贺德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明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