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346号原告蔡xx,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xx,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xx承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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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346号原告蔡xx,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xx,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xx承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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