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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774号

闫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774号

原告:闫某。

被告:武某,原告闫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2016年8月5日,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安

代理

审判员  刘运宽

代理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