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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550号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华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华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550号

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南侧新地城第二幢3单元19层31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楠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珊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庚。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华庚亦对雁劳仲案字[2016]386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孙文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兴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