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298号之一
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6号鸿达大厦三层01房-05。
法定代表人:包晓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惠群、余坦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凤俤,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杨碧金,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凤俤、杨碧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元,由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婉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