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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735号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与郭井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郭井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735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林元,男,48岁,汉族,村主任,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瑞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井利,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井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