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董萌,女,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乐松球,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亚连,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蟑螂山荷花小区8幢1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和位于荷花小区8幢2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的两处房产属于两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乐松球、徐亚连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蟑螂山荷花小区8幢1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和位于荷花小区8幢2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的两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