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53号
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特林桥蓝安西路22号1号楼3、4、5号。
法定代表人:胡智。
委托代理人:陈永宏,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杨丛端,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丛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俊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