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宇。
被执行人:姜勇。本院在执行王振宇诉姜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勇已将执行款项53423元即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振宇的法定代理人王玉东,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5调解)兖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