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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181号

王振宇与姜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宇,姜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宇。

被执行人:姜勇。本院在执行王振宇诉姜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勇已将执行款项53423元即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振宇的法定代理人王玉东,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5调解)兖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