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030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亓志华。被申请人吕全宝。被申请人吕明顺。
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亓志华、吕全宝、吕明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权证号为: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7**号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亓志华、吕全宝、吕明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