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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030号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亓志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志华,吕全宝,吕明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030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亓志华。被申请人吕全宝。被申请人吕明顺。

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亓志华、吕全宝、吕明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权证号为: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7**号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亓志华、吕全宝、吕明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