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824号原告向玉兰,女,194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兰诉被告于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玉兰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蒋英杰 来自
向玉兰与于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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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824号原告向玉兰,女,194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兰诉被告于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玉兰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