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0824号

向玉兰与于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向玉兰,于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824号原告向玉兰,女,194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兰诉被告于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玉兰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