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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辖终95号

郑伟国与陈伟、蔡小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蔡小蓉,郑伟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小蓉,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国,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陈伟、蔡小蓉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陈伟、蔡小蓉上诉称,上诉人陈伟、蔡小蓉的住所地虽然是龙海市,但是上诉人早已于2014年1月搬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伟国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龙海市,龙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伟、蔡小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代理

审判员  林 莉

代理

审判员  王梓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艺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