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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297-4号

敖特根其其格申请李宏维、王艳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特根其其格,李宏维,王燕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297-4号申请人敖特根其其格,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李宏维(李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敖特根其其格申请执行李宏维、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宏维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12178901103528389。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宏维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12178901103528389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