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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645号

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与余英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余英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645号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邝乃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英凤,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英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芝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