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黄元珍,女,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苏红斌,男,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镇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元珍申请执行苏红斌赡养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元珍2016年1月至6月每月赡养费200元,共计人民币1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红斌在某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扣划其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苏红斌在某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苏红斌在某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5元。以上款项扣划至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2362010201201100069747。该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元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建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