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653号
申请执行人:吴振明,男,193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张月凤,女,193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张培荣,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家亮,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家梅,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家侠,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彭传领,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彭传俊,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明、张月凤、张培荣、吴家亮、吴家梅、吴家侠与被执行人彭传领、彭传俊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传领、彭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彭传领、彭传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彭传领、彭传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彭传领、彭传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万 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