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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653号

吴振明、张月凤等与彭传领、彭传俊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振明,张月凤,张培荣,吴家亮,吴家梅,吴家侠,彭传领,彭传俊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653号

申请执行人:吴振明,男,193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张月凤,女,193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张培荣,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家亮,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家梅,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吴家侠,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彭传领,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彭传俊,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明、张月凤、张培荣、吴家亮、吴家梅、吴家侠与被执行人彭传领、彭传俊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传领、彭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彭传领、彭传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彭传领、彭传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彭传领、彭传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万 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