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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729号

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729号原告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韩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

代理

审判员  梁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