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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初10号之一

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文惠、何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雅县鑫泽苑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会,何泽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初10号之一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法定代表人陈月刚,理事长。被告洪雅县鑫泽苑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柳江镇玉屏南街。法定代表人文会,董事长。被告四川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法定代表人文会,董事长。被告文会,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复安乡李子垭村。被告何泽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7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雅县鑫泽苑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文会、何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47元,减半收取807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唐 部

审 判 员  李 迪

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