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202号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双岩,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学文,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秦可欣,男,住红旗区。被告宋岚,女,住红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诉被告秦可欣、宋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穆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