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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867号

谭清武与巴东县商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清武,巴东县商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867号原告谭清武,男,生于1947年3月6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商务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193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3039-X。法定代表人王星,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力,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清武诉被告巴东县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清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商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清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商务局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清武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商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清武负担。

审判员  谭文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