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特13号
申请人:孙桂兰,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申请人:刘素芳,女,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孙桂兰与被申请人刘素芳宣告失踪关系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孙桂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进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