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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特13号

孙桂兰与刘素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桂兰,刘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特13号

申请人:孙桂兰,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申请人:刘素芳,女,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孙桂兰与被申请人刘素芳宣告失踪关系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孙桂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进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