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秋俐,女。
委托代理人:宋兵,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兰,女。
委托代理人:王敏洁(系陈秀兰儿媳),女。
原审
被告:贺伟,男。
上诉人江秋俐因与被上诉人陈秀兰、原审被告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秋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秋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秋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江秋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佼莉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涂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