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04号
原告:张保亮,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亳州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600591433106L。
法定代表人:吕家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用代码91330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保亮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张保亮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保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其直至撤诉时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保亮撤诉。
审 判 长 王艳东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