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92号
申请执行人:郭士城,男,195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陈加军,男,198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赵静,女,1981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郭士城与陈加军、赵静(2014)青调确字第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8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调确字第90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