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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679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与胡心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胡心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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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403民初3679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八关斋,机构代码56100898-5。负责人刘孝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心远,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古宋支行诉被告胡心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