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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454号

黄思与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思,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454号原告黄思。委托代理人黄佩琅,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枫,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宝。

原告黄思诉被告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上糖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佩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上糖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思诉称,1996年1月1日,原告受到被告聘任成为其甘蔗专干员。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但并未缴费。2010年,上思县养老保险所通知被告及时为原告等一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将删除这批职工未缴年份的保险档案,今后不予办理补缴手续。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先代为缴纳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承诺尽快向原告返还本应由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为了将来能享受退休待遇,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上思县养老保险所缴纳了1996年至2006年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及补缴利息。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代缴的部分费用,被告均不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代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7587.80元;

二、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利息5571.1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上述两款项的利息7295.05元(从2010年11月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原、被告因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应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卢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