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执4928号

何炳焕与吕绍祥、朱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炳焕,吕绍祥,朱英英,诸暨市星凯日丰管业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928号

申请执行人:何炳焕。

被执行人:吕绍祥。

被执行人:朱英英。

被执行人:诸暨市星凯日丰管业厂,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吕绍祥。申请执行人何炳焕与被执行人吕绍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143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42000元,余款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9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