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刑初198号

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耿陆村沈东村民组**号。200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5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衡孝良、被告人沈某、被害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趁凤阳县西泉镇考东村村民王某乙家无人之机,从王某乙家二楼卫生间窗户翻入其家中,将放置在二楼卧室大衣柜内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环、黄金吊坠盗走。后沈某将所盗黄金饰品变卖,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8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抓获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08)吴利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吴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释放证明、出所登记表、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证鉴[2016]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凤阳县公安局(凤)公(刑)鉴(痕)字[2016]001号手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领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710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罪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被害人20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玉梅

代理

审判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学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