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冯季伟,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华菱酸碱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新海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绪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旭超,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立霞,女,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冯季伟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华菱酸碱液体化工有限公司、王旭超、刘立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1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被执行人连云港华菱酸碱液体化工有限公司、王旭超、刘立霞应偿还本金60万元,利息8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旭超、刘立霞名下房产,但该房产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连港证执字第12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乔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史竹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