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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646号

吴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646号

原告:吴某。

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