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646号
原告:吴某。
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