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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662号

郑州西韩建材有限公司诉崔录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西韩建材有限公司,崔录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6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西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曹新豹,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录成,男,汉族,1947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西韩建材有限公司诉崔录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崔录成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西韩建材有限公司案件款144000元。崔录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西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4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尧

审 判 员  李安永

代理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