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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350号

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350号

申请人: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胡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孙荣泽。申请人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江苏恒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