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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937号

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黎祥、任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黎祥,任志伟,刘正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937号

原告: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路5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0068-1。

法定代表人:陈禄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祥,男,1971年9月16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罗市,

被告:任志伟,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罗市,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刘正威,男,1988年1月1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祥、任志伟、刘正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黎祥、任志伟、刘正威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滁州市城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