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5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程远。被执行人曹秀珍。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远、曹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远、曹秀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1556.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江福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邹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