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654号原告雷兴春,男,1973年10月08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建忠(经理)。被告彭白林,男,1994年1月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兴春诉被告彭白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兴春于2016年8月5日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的被告身份不适格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兴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雷兴春承担,余款200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陈长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雨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