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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229号

王志臣与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臣,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臣。

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建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臣与被执行人吉林凯陆捷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李 秋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