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民初5321号

姚定方与倪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定方,倪佳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5321号

原告:姚定方。

被告:倪佳锋。

原告姚定方与被告倪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钟一鸣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倪佳锋原为原告姚定方女婿。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为开汽车修理店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4年7月10日,被告与原告女儿姚明丽协议离婚,约定上述债务由被告负责归还。此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倪佳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定方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倪佳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梦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