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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李勤连与被告张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勤连,张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李勤连,女,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艳红,男,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连与被告张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勤连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李勤连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何 寰

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源: